索  引  号 1137088300432650XY/2023-20651 分        类 部门(镇街)文件
发布机构 大束镇 发文日期 2023-12-06
文        号 邹大政发〔2023〕27号 废止日期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大束镇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邹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针对可能发生的重污染天气,通过采取严格的应急措施,以减缓污染程度,保护公众健康。

二、组织机构

成立大束镇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由镇长孟涛同志担任组长,相关部门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有关部门及管区、村有关负责同志为成员单位。镇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生态环境站,办公室承担镇重污染天气应急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三、响应流程

(一)预警信息接收与发布

当接到市大气指挥部发布的预警信息时,镇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30分钟内通知镇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各相关部门及重点监管企业,启动应急响应,按要求落实各自职责。

(二)预警响应

应急响应启动后,应急指挥部各成员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启动本部门相应的响应措施。相关企业按照各自应急响应方案采取应急措施。镇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次日,向市应急工作小组报送前一日预警和应急响应情况。预警解除信息发布后,应急响应终止。

(三)预警解除

接到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预警解除通知后,应急组发布预警解除信息。接到预警解除信息后,按预警发布程序通知镇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相关部门及相关企业终止应急响应。

(四)总结评估

在应急响应终止3个工作日内对当次重污染天气应急情况进行总结,报送评估报告。内容包括:重污染天气预警发布情况,应急响应情况,应急减排措施落实情况,应急措施环境效益、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等。

四、预警级别及响应

(一)应急响应分级

1、预警分级,将应急响应分为三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Ⅲ级应急响应、Ⅱ级应急响应、Ⅰ级应急响应。

(1)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2)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3)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2、对O3为首要污染物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不分等级。当发布O3预警时,启动O3重污染应急响应。

(二)应急响应启动

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后,各部门各企业按照应急预案及时启动应急响应,采取与预警等级对应的应急响应措施。镇应急工作小组成员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落实有关工作。应急响应时,镇应急工作小组办公室适时派出监督检查人员对全镇落实应急减排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三)总体减排要求

1、动态修订减排清单。按照要求及时修订城市应急减排清单,充分利用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污染源普查和源清单编制成果,组织对涉气工业企业进行逐一排查,确保各工业企业全部纳入应急减排清单,属于涉气、涉尘的,也要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管理,其他行业视情纳入。应避免对居民供暖锅炉和对当地空气质量影响小的生活服务业采取停限产措施。

2、切实落实减排比例。认真核算应急减排基数和各级别预警条件下工业源、扬尘源和移动源清单的应急减排比例,确保满足应急减排要求,实现预期应急减排效果。

(1)PM2.5为首要污染物的应急响应期间,全镇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挥发性有机物(VOCs)等主要污染物在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下,减排比例应分别达到10%、20%、30%以上,可根据自身实际调整SO2和NOx的减排比例,但二者减排比例之和在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下,不应低于20%、40%和60%。污染物减排目标要分解落实到工业源、移动源和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

(2)O3为首要污染物的应急响应期间,以应急减排清单为基础,将VOCs和NOx重点排放源纳入管控,全镇VOCs和NOx减排比例一般均不低于20%,也可根据自身实际增加VOCs和NOx协同减排量,确保污染物减排能够达到降低O3浓度的效果。

(四)应急响应措施

1、实行差异化应急管控。为进一步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更好保障公众身体健康,积极应对重污染天气,对重点行业工业企业实行绩效分级和差异化管控,对涉及民生需求的工业企业、重点建设工程实行应急保障。

(1)重点行业工业企业。依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印发的《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环办大气函〔2020〕340号,以下简称《指南》)和《〈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及减排措施〉补充说明》(环办便函〔2021〕341号),持续对重点行业企业开展绩效分级,按照A、B、C、D四个等级和引领性、非引领性企业标准,在重污染天气期间实施差异化管控。评为A级和引领性的企业,可自主采取减排措施;B级及以下企业和非引领性企业,减排力度应不低于《指南》要求。规范企业绩效分级工作程序,确保绩效分级结果公开公平公正。

(2)重点建设工程。对重点保障性建设工程,需要纳入保障类的,由省级相关主管部门确认后,在污染防治措施满足济宁市扬尘管控要求的情况下,纳入保障类清单,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减排措施,不得采取全面停工、停产措施。如保障类工程未达到相关要求的,一经发现,立即移出保障类清单。

(3)小微涉气企业。对于非燃煤、非燃油,污染物组分单一、排放的大气污染物中无有毒有害及恶臭气体、污染物年排放总量100千克以下的企业(对于季节性生产企业,应按上述要求以日核算排放量),在满足总体减排要求的情况下,可不采取停限产措施。

2、精准实施应急减排措施。对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企业,应当组织制定“一厂一策”企业减排操作方案,载明企业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涉气产排污环节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并据此确定不同级别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明确具体的停限产生产装置、工艺环节和各类关键性指标,做到企业应急减排措施“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对生产工序简单,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实施全厂停产、整条生产线停产和轮流停产的工业企业,可只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公示牌”。工业企业减排措施应以停止排放污染物的生产线或主要产排污环节(设备)为主;对不可临时中断,通过采取提高治污效率、限制生产负荷等措施减排的生产线或生产工序,应当依法安装废气自动监控设施和分布式控制系统,并能够提供一年以上的数据记录,同时应根据季节特点指导企业预先调整生产计划,确保预警期间能够落实减排措施。避免对非涉气工序、生产设施采取停限产措施,确保应急管控措施精准到位,降低对企业正当生产经营的影响。

3、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要求。在重污染天气应对过程中,要提醒企业自觉在污染防治设施启动、停运、检修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相关要求,需要安全监管部门审批的,必须批准后方可实施。在监督检查过程中,要坚持实事求是、科学严谨,坚决防止施行强制措施产生安全隐患。

4、PM2.5重污染分级响应措施。各级应急响应措施包括公众防护措施、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Ⅲ级应急响应措施。Ⅲ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应当至少采取下列措施:

①公众防护措施。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避免户外活动。组织中小学、幼儿园停止室外活动。

②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倡导公众绿色消费、绿色出行,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③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黄色预警减排措施。

扬尘源减排措施。执行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黄色预警减排措施。矿山、砂石料场、石材厂、石板厂等停止露天作业;除应急抢险外的施工工地禁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任务外,停止可能产生扬尘的港口(筒仓、集装箱、封闭式作业的除外)作业、煤矿煤场(筒仓、封闭式作业的除外)作业、堆场(筒仓、封闭式作业的除外)作业;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在道路日常保洁、洒水的基础上,每天增加洒水降尘作业频次(结冰期等特殊气象情况除外)。

移动源减排措施。镇低排区内禁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含挖掘机、装载机、平地机、铺路机、压路机、叉车等),承担民生保障、特殊需求产品及急救、抢险的车辆除外。全镇范围内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禁止上路。

其他减排措施。加大加油站执法检查力度;镇范围限制燃放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对未按国家、省、市要求落实应急措施和未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涉气企业,在重污染应急期间实施停产。

(2)Ⅱ级应急响应措施。Ⅱ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应当至少采取下列措施:

①公众防护措施。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避免户外活动。组织中小学、幼儿园停止室外活动。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②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倡导公众绿色消费、绿色出行,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加大公共交通运力,合理调整城市公共交通工具营运频次和营运时间,提高公共交通出行率。

③强制性减排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橙色预警减排措施。

扬尘源减排措施。执行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橙色预警减排措施。矿山、砂石料场、石材厂、石板厂等停止露天作业;除应急抢险外的施工工地禁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任务外,停止可能产生扬尘的港口(筒仓、集装箱、封闭式作业的除外)作业、煤矿煤场(筒仓、封闭式作业的除外)作业、堆场(筒仓、封闭式作业的除外)作业;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在道路日常保洁、洒水的基础上,每天增加洒水降尘作业频次(结冰期等特殊气象情况除外)。

移动源减排措施。镇低排区内禁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含挖掘机、装载机、平地机、铺路机、压路机、叉车等),承担民生保障、特殊需求产品及急救、抢险的车辆除外。全镇范围内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禁止上路。矿山(含煤矿)、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日载货车辆进出 10 辆次以上)的单位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为保证安全生产、运输民生保障物资或特殊需求产品,确需在应急期间运输的,企业向市政府提出申请,由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同时报济宁市应急工作小组办公室和济宁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其他减排措施。加大加油站执法检查力度,同时各加油站要做好日常油品储备,应急期间原则上不得进行油品装卸;全镇范围限制燃放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所有喷涂、粉刷、切割、焊接等室外作业环节;对未按国家、省、市要求落实应急措施和未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涉气企业,重污染应急期间实施停产。

(3)Ⅰ级应急响应措施。Ⅰ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应当至少采取下列措施:  

①公众防护措施。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疾病患者等易感人 群避免户外活动。组织中小学、幼儿园停止室外活动。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在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下,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弹性教学等措施。接到红色预警且 AQI 日均值达到 500 时,学校可采取停课措施。

②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倡导公众绿色消费、绿色出行,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加大公共交通运力,合理调整城市公共交通工具营运频次和营运时间,提高公共交通出行率。

③强制性减排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红色预警减排措施。

扬尘源减排措施。执行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红色预警减排措施。砂石料场等涉尘企业停止露天作业;除应急抢险外的施工工地禁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任务外,停止可能产生扬尘的堆场(筒仓、封闭式作业的除外)作业;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在道路日常保洁、洒水的基础上,每天增加洒水降尘作业频次(结冰期等特殊气象情况除外)。

移动源减排措施。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全市范围内禁行中型和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新能源及国六标准以上除外),禁止三轮汽车、载货汽车和拖拉机等柴油车驶入城区(环路以内(北至尚义路,东、南至邾国大道,西至西外环路),不含环路)。全镇范围内非道路移动机械(含挖掘机、装载机、平地机、铺路机、压路机、叉车等)停止作业。为保证安全生产、运输民生保障物资或特殊需求产品确需在应急期间运输的,企业向市政府提出申请,由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同时报市应急工作小组办公室和济宁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经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小组同意,采取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等更加严格的机动车管控措施。

其他减排措施。加大加油站执法检查力度,同时各加油站要做好油品日常储备,应急期间原则上不得进行油品装卸;全市范围限制燃放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所有喷涂、粉刷、切割、焊接等室外作业环节;对未落实应急措施和未纳入本预案减排措施项目清单的涉气企业,重污染应急期间实施停产。

5、O3重污染应急响应措施。 

(1)工业源减排措施。以炼油与石油化工、有机化工、工业涂装、医药农药、包装印刷,以及火电、钢铁、水泥、焦化等行业为重点,“一企一策”制定 VOCs 和 NOx 减排措施,减排措施要落实到具体生产线、具体生产环节和设备。

(2)禁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含挖掘机、装载机、平地机、铺路机、压路机、叉车等),承担民生保障、特殊需求产品及急救、抢险的车辆除外。

(3)面源减排措施。停止汽修企业喷涂作业,减少或禁止日间油罐车装卸汽油作业,鼓励市民夜间加油。

(五)应急响应终止。预警解除后,应急响应自动终止。

五、保障措施

镇应急工作小组统一指挥,加强督导巡查。镇应急工作小组各成员单位要进一步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体系,明确部门职责,建立协同联动工作机制,统筹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确保重污染天气得到妥善应对。镇应急工作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值守制度,健全通信和信息保障机制,明确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并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保证应急信息和指令的及时有效传达。

六、预案管理

我镇制定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向邹城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各工业企业制定“一厂一策”减排操作方案,向济宁市生态环境局邹城市分局备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7、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七、责任追究

加强对相关职能部门应对重污染天气履职情况的监督,对因工作不力、效率低下、履职缺位或慢作为不作为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对企事业单位应急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应急响应期间未落实应急减排措施要求、自动监测数据造假、生产记录造假等行为,严格依法追究责任。对已评定绩效等级的工业企业、保障类工业企业和重点建设工程等,未达到相应要求的,按规定对环保绩效降级处理或移出保障类清单。


邹大政发〔2023〕27号大束镇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docx

【图文解读】大束镇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

【打印此页】
【关闭窗口】